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黃金歲月(六):監護令

08 11月
黃金歲月(六):監護令
【黃金歲月(六):監護令 】
 
上兩篇文章講述到陳醫生對自己健康可能太自信,沒有預早訂立「持久授權書」。
 
其後因病認知能力嚴重受損,成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,無法自行處理財政事宜,而太太也沒有預先獲得授權代他處理財務。在這種情況下,雖然有限制,權宜之計就是申請「監護令」。
當有親人因年老、患有嚴重疾病或神智不清而無法處理財政事務時,家人可向「監護委員會」申請「監護令」。申請程序不需要費用,也不需要律師代表,可以在社工協助下自行申請。申請時必須提交兩份醫療報告,其中一份由註冊西醫填寫,另一份必須是精神科專科醫生報告,證明當事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。
 
「監護委員會」收到申請後,社會福利署會對個案進行深入及全面的調查。申請人及家屬必須充分合作並提供當事人的全面(包括財務)資料。社會福利署提交背景調查報告後,「監護委員會」會召開聆訊,申請人需要出席。「監護委員會」會參閱有關的背景報告及其他證據,並聽取申請人的意見,對有關證供作全面考慮後,如果決定必須為當事人委任監護人,「監護委員會」會發出「監護令」,委任一名合適的監護人代當事人處理財務或醫療事宜,確保監護人按照當事人最佳利益行事。
 
在陳醫生的個案中,陳太在醫務社工及醫生協助下,向「監護委員會」申請「監護令」。經聆訊後,她獲委任為陳醫生的監護人,可以代陳醫生處理財務需要。但財務權有限制,無論陳醫生名下有多少資產,只能按月運用限量金錢(現時的上限為每月20,000元)用於陳醫生的各方面需要。
 
縱然陳太仍然要面對漫長的照顧路,「監護令」總算解決了她的燃眉之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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備註: 本文部分資料來自監護委員會網站*,純粹供讀者參考,如有需要,請諮詢法律意見。